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城市正常发展,订本标准。
章 总则
.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城市正常发展,订本标准。
.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 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企业工业用地转让,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工业用地转让服务,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的不同要求,划拨工业用地转让,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东莞工业用地转让,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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